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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关联方相关要求
浏览:1584 日期:2019-06-10

一、关联方范围
根据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》的要求
关联方范围:
 1.子公司:
(1)私募机构持股5%以上的金融企业、上市公司;
(2)私募机构持股20%以上的其他企业;
 2.分支机构;
 3.其他关联方:受同一控股股东/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、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。
二、登记时建议
    第一,若关联方存在从事民间借贷、民间融资、P2P等业务或者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存在同类业务、冲突业务等情形,申请机构都应提前对此类关联方进行整改和清理;第二,若关联方的名称、经营范围中包含“投资管理”等字样而实际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,建议由关联方及公司分别出具承诺函,说明该关联方从事的主营业务并承诺不从事相关业务,不存在利益冲突;第三,若关联方计划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,但尚未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,需说明未办理登记的原因,建议出具承诺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的计划和时间;第四,申请机构应建立涉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、风险隔离及利益冲突防范制度,使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在人员、业务、资金、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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